成都两夫妻换着车开,结果悲剧了,妻子开着丈夫的车,撞上了丈夫开的妻子的车。
事情就发生在成乐高速,出了车祸后,妻子的车光维修费就花了7万多。随后,两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后,丈夫方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7万余元。日前,成都郫都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换车开 高速路相撞
2017年10月3日,恰逢国庆长假,方某和妻子雷某换着开车,一前一后行驶在成乐高速上。这事本身没什么特别,但却因妻子雷某在驾车过程中与丈夫开的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而发生了追尾,导致两车都必须送去维修,雷某的车作为被追尾对象,光维修费就花了7万多,丈夫方某先付了钱,想着事后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不过令方某没想到的是,他的这一赔偿请求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保险公司认为,方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中虽然存在第三者责任险,但却是在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雷某开车撞上的是自己的车,所以雷某既是侵权人也属于被侵权人,侵权主体矛盾,维修费应当由雷某自行承担。而方某为无责方,本就不应当赔偿雷某,他的垫付行为出于自愿,并非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
不服保险公司认定的方某随后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7万余元。
保险公司拒赔 获法院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个案件中,雷某开车撞上自家的车到底能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日前,成都郫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方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但方某允许的驾驶员雷某作为侵权人,其损坏车辆的车主雷某作为被侵权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是同一人,损坏的财产混同,方某不能据此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因此,方某依据交强险和商业险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733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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